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维护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1-01-28 来源:市长信箱
网友留言:
尊敬的攀枝花市领导:
您好!
本人欧阳李波(身份证号码:510402197606210931),联系电话:13208204969。于2020年11月21日在永辉连锁超市(攀枝花万达店)购买商品,在11:24时结账后发现,所购买的商品“茄子”的价格与超市标价不符,超市标价为2.99元/斤(折算为5.98元/kg),实际结算价9.96元/kg,实际结算价比标价上涨67%,于是到超市服务台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超市工作人员近30分钟的核实,确认该商品结算价格与标价不符。当本人于11:56时返回超市进行取证时发现该超市工作人员将原品名为“茄子”的商品更改为“精品茄子”并试图更改标价。
本人即刻返回超市服务台对更改商品标签的行为进行质疑,并将取证照片展示给超市工作人员,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这是超市系统错误导致,并非主观故意。本人表示,如果消费者对金额小的商品没有复核商品价格,无论超市方是否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就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超市方应该加强自身管理,而不是以系统出错为借口,规避超市方的责任,当超市方发现结算价与标价不符,不去更改系统,而是去更改商品品名和标价又是出于什么原因?用更换价签的行为去掩盖系统的错误,难道不是价格欺诈?
当本人提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退赔,超市方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本人于12:15分左右离开永辉超市。在等待一段时间后,超市方一直未与本人联系,于11月21日15:05时将在永辉超市遭遇的情况投诉至12315。
2020年11月23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为0812-3328845与本人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11月24日,永辉超市工作人员来电话表示确认超市方存在错误,本人明确表示请超市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退赔,超市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请示相关领导后再无音讯。
至11月26日10:07时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一工作人员再次通过0812-3328845告知本人:通过执法人员调查,本人所反映的问题只有本人一例,并且根据2015年发改委出台的一个规定,认为永辉超市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要求本人自行与超市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找法院诉讼解决,而不支持本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诉求。本人当即提出质疑:1、超市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侵害,不论是一例还是一百例,难道“消法”里是否对侵害的人数有规定才构成违法?2、对这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按照有法可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找出发改委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解释,难道执法人员不应先遵循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执法,而要先遵照部委的规定执行?这种行为是否有维护超市的嫌疑?
面对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正因为法律存在漏洞,所以才出台的规定。但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并未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何种漏洞做进一步解释,只是要求本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11月26日14:00时,永辉超市再次电话联系要求当面协商,本人坚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理,超市方表示拒绝。至2020年11月30日起再无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超市与本人联系。
此次致函领导想弄清楚几个问题:
1、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所采用的执法依据优先顺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发改委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多次修订,至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现阶段还存在什么样的漏洞,而不能让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3、超市因价签与实际结算价不符的情况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情况比比皆是:保定一消费者被多收2块8,赔偿500元(相关链接:https://www.sohu.com/a/380283605_398131);重庆王女士在永川永辉超市购买红糖标价与售价不符,获赔500元(相关链接:http://cq.cqnews.net/html/2017-06/12/content_41905492.htm)
为什么同样的超市,同样的问题,在重庆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支持,而在攀枝花却无法得到支持,那岂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攀枝花变成了一纸空文。
4、永辉超市(攀枝花万达店)存在价格欺诈,且不能积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为什么有违法行为却没有受到处罚?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的权利,是身为中国人民的幸运。有法可依却不能得到支持和执行,无疑是作为弱势消费群体的无奈和悲哀。
此致
敬礼
一个普通的消费:
官方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近期再次核实确认,现就您关切的问题进行回访反馈: 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到永辉超市进行现场调查: (一)发现超市售卖的茄子有三种,分别标称为:精品茄子(售价:2.99元/500g ),花茄子(售价:3.98元/500g),茄子(售价:4.98元/500g),三款茄子相邻堆放价格不同,其中精品茄子与茄子外观相似。 (二)执法人员查看了您11月21日的消费小票,其中第6项显示茄子称重为0.604kg,金额为6.02元,核算后该茄子单价为4.98元/500g。您实际购买的是精品茄子,结算后多收取2.40元。 (三)调取超市前三天销售记录,未发现价格异常。 (四)经调查询问:超市“精品茄子”与“茄子”外观相似,营业员在结算时将消费者购买的“精品茄子”认作“茄子”,导致结算错误,您发现后当即找到超市服务台投诉,超市在核实后承认结算错误,蔬菜区域负责人与您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一是退还多收取的价款,二是因工作失误导致错误,赔偿您100元。 (五)您不同意超市方案,要求超市赔偿5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 基于调查,认定: (一)超市多收行为属实。 (二)多收行为不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价格欺诈,属于过失,非主观恶意。 (三)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较大。超市坚持赔偿100元,您要求500元赔偿。 经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并告知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感谢您的来信,顺祝安康。
原文链接:http://www.panzhihua.gov.cn/hdcy/szxx/szxx/xjxx/index.shtml?searchNo=0202012101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