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于2018年12月 21日致信县委书记信箱,反映“关于芳满庭房屋性质及补缴土地出让收益问题”,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芳满庭小区1-3号楼于2007年批准建设,属于原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职工住宿楼,产权属于公司所有。2011年经原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申请,县政府同意(批准文号:米发改[2011]213号)后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向公司员工定向销售。根据《米易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米住建发[2016]12号)和《攀枝花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攀规住建发[2017]334号)的规定:2004年8月5日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未设定控制面积标准;2004年8月5日至2005年5月18日内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控制面积标准为60—100平方米;2005年5月18日至2009年3月2日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2009年3月2日至今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因该小区于2011年批准转为经济适用房,故应执行控制面积标准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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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