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7-30  来源:盐边县政府网
反映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我只想知道农村宅基地政策!就我们村宅基地是怎么算的?测量的时候我们是300多平!拿证的时候是120平!有些农户测量的时候是200多平!拿证的时候是150平!这是怎么算的?有几户农户是实际测量多少就是多少!这又是怎么算的?我也在市政府、省政府网站查了一下,也不会相差这么多!难道这是靠关系吗?这是关系到农民一家人的基本保障!希望您们能重视!!!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不管什么方法。我会一直会找一个结果的。


官方回复: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数确定的,因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过标准的家庭户,证书登记面积有90、120和150平方米。
另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款“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的规定,对于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联系人:杜双江              联系电话:13408123624

  原文链接:http://www.scyanbian.gov.cn/webportal/AskAnswer/Gov_LeadMail_Info?AnswerID=4251a849-9553-4931-a87f-62a781fe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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