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5月12日致信县长信箱,咨询“农村宅基地”的相关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牧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咨询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同时,根据《攀枝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用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城镇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房或以农村村民住房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用于满足村民的基本住宅需要。如果子女已将户口转出,应视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继承。
二、关于咨询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并非您所描述的“父母无劳动力后”,因此“继承”对应的是“遗产”;再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属于遗产范畴,因此可以依法继承。
三、关于咨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又称宅基地流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目前宅基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2)受让人没有农村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关于咨询“承包地”能否继承和转让的问题
首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地不存在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在承包期内(我县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9年到2029年),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家庭成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户口转出或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您不用顾虑因子女上大学,户口转出失去承包地。
其次,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因此,您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转让承包地。
针对宅基地的问题,如您仍有疑问或情况反映,可以致电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0812-8186405。
针对土地承包和转让的问题,如您仍有疑问或情况反映,可以致电米易县农牧局(联系电话:3999873),也可以亲自到农牧局农经站咨询,县农牧局将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解答。
米易县国土资源局
米易县农牧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