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1月5日致信县委书记信箱,咨询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按照《米易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管理工作;同时我县有7所设备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良的农村敬老院为散居无房住的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住房。如果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未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可申请到农村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因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不能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且住房又是危房的,可通过县住建局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如您仍有疑问或情况反映,可致电米易县民政局,联系人:张萧,联系电话:0812-8173420。
米易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