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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证资金监管的通知

2017-02-08 来源:攀枝花房管局

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证资金监管的通知

攀房管﹝2015﹞5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承购人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缴纳税费的资金(以下简称办证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购人交存的办证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建商品房承购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两证缴纳税费的资金监管的通知》(攀住规建发〔2014〕304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发企业必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已经代收的办证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并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提交缴款明细。

    二、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房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办证资金的交存流程;办证资金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办理交房时,开发企业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监督中心申请提供通联POSS机(原则上一个项目提供2台通联POSS机),并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向业主出具办证资金交款通知书,由业主将办证资金统一通过POSS机缴存至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需向监督中心提供具体的缴款明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开发企业向监督中心申请划拨相应资金。

    三、对拒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开发企业,将以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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