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龚某某从2010年起在被告某矿冶公司工作,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年满60周岁,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和6月10日分别向原告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均载明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从2020年7月1日起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与被告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于2020年6月22日领取了被告支付的离职体检费用212元。被告支付了原告2020年6月全月全勤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龚某某认为某矿冶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龚某某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矿冶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龚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矿冶公司与龚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2020年6月16日终止,并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龚某某。某矿冶公司于6月1日和6月10日向龚某某送达通知系便于进行工作的交接,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某矿冶公司也支付了龚某某2020年6月的全月工资和缴纳了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履行了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某矿冶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