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发树就《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8-12-11  来源:攀枝花日报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攀枝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值此《条例》发布之际,为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让广大市民更直观地了解从而遵守《条例》,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发树就《条例》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近年来,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紧紧抓住建设川西南、滇西北区域中心城市的历史机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全面提速提质城市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给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产生了相应变化。二是市民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户外非法小广告、城市道路运输、架空管线、店面经营、流动摊贩、早市夜市、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问题较为突出,市民反应强烈。这些问题,上位法或者未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问:《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不抵触、有特色、不重复、可操作”原则。不抵触是底线,即立法权限不能超越立法法规定的范围,地方立法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有特色是灵魂,有特色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因地制宜,侧重于我市城市管理中群众关注较为集中又缺乏管理依据的问题进行规制。不重复是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可操作是生命力,可操作就是“可用、管用、好用”,确保立出的法接地气、合民意,立得住、行得通。

  问:《条例》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2018年1月,根据《2018年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正富为组长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和立法咨询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特色和质量。6月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7日、8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对《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10月13日,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获原则同意。《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5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体制、投入保障机制、责任区确定原则等;第二章市容管理,规定了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第四章执法保障,规定了委托执法、执法要求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

  问:《条例》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和管理要求,对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科学界定,它主要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条例》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和管理要求,对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科学界定,即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同时,考虑到以后特色小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等因素,《条例》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这一适用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市当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也是变化的、动态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划定并予公布是恰当的、科学的。

  问:《条例》有哪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亮点内容?

  答: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增强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体现攀枝花特色。一是要求制定更高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考虑到攀枝花目前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条例》要求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二是禁止破墙开门、开窗。考虑到破墙开门不仅影响街景美观、破坏整体环境和谐,而且有损房屋结构,埋下安全隐患,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规范性法条予以约束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三是解决物业和市容环卫执法竞合问题。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如何执法的问题,《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店外出摊,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从而解决市容管理与物业管理执法的法律竞合。四是要求文明遛狗。针对外出遛狗未拴绳带来的环境卫生和影响市容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区域遛狗应当束带牵引,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是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针对我市城市道路资源紧张,停车空间较少,加之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占道乱停乱放等问题突出,《条例》对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和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停车位等两类常见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问:如何做好下一步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一要宣传好《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传达《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规定,认清贯彻落实《条例》的目的意义,明确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条例》实施,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二要组织好有关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市、县(区)两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指导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执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为《条例》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三要抓好《条例》有关的执法工作。《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行标准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要做好《条例》有关的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我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配套文件,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记者 刘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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